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​息县法院:路遇恶犬八旬老人被咬伤 责任谁来担? 环球微头条

时间:2023-11-29 13:31:39 来源:中华网河南 发布者:DN032


(资料图片)

年近八十的姚老太有饭后百步走的惯,每天她都要沿着村里的大路走上一走,锻炼身体,活络筋骨,多年来一直风平浪静。可不出意外,意外就发生了……

基本案情

深秋的某一天,姚老太像往常一样沿着路边散步,小道里突然窜出一只大黄狗,大黄狗低吠两声,毫无征兆地扑上去便咬。姚老太年事已高哪里躲得过去,挨了一口才终于把黄狗赶走。因为黄狗没有系狗绳,身边也没有主人,姚老太只能自行前往卫生院接种疫苗。

事后,姚老太又回到案发地点,但一直未能找寻到狗主人,便只好报警处理。当地民警经走访排查和调取附近视频,最终确定致害动物为有主饲养,饲养人是同村村民徐某。姚老太随即找到徐某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,但徐某一口咬定咬伤姚老太的狗不是自家养的。因协商不成,姚老太遂将徐某诉至息县法院。

东岳法庭接收案件后,按程序依法进行了送达,对案件基本情况进行了了解。因双方拒绝调解,案件如期开庭。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,情绪激动。庭后,承办人张恒数次联系双方进行调解,但因双方争议较大,调解并未达到预期效果。考虑到本案案情清楚,证据充分,为使受损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,息县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,判令徐某赔偿姚老太各项损失1298元。判决生效后,双方均未提起上诉。

法官说法

近年来,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新闻频发,让我们不禁思考:受害人是否有救济的途径?侵权责任又该由谁承担?对此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中有详细的明确规定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:“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;但是,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,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”;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:“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”;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:“遗弃、逃逸的动物在遗弃、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”;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:“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,尊重社会公德,不得妨碍他人生活”。

很多人将宠物当作家庭的一分子,享受着宠物带来的陪伴和温暖,但在饲养动物的过程中,更应当注意做好约束,文明养宠,充分尽到饲养人的责任。如因个人原因导致宠物对他人造成损害的,饲养人则要根据相关法规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。(郝昱玮 龚子歌 栗瑞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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